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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快今年10月1日就可上路。屆時像是x寶等公寓大廈警衛、保全人員為讓住宅車輛優先通行,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都可依法開罰1200元至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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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俗稱「惡鄰條款」,是管理委員會循法律途徑趕走惡劣住戶的利器,但如果未依照法律程序逐步進行,就算有住戶集體連署指證「惡鄰」,也難逃官司敗訴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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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高姓男子去年底在中和一處別墅社區內,買下一棟4層樓透天厝,3月起陸續裝修,但6月9日社區郭姓總幹事卻通知高妻,指「剛剛有拆除大隊來,表示你家有違建,還要張貼查報通知書。」總幹事表示已先勸回拆除大隊,並暗示可以幫忙「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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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發函各加油站 先別賣生質柴油 改售高級柴油

生質柴油不僅影響柴油車主,連使用柴油的大樓及醫院等緊急發電機、河川抽水站等,都面臨使用安全問題。為避免颱風天災來臨時,發生緊急設備無法使用的危機,中油發函各加油站,要求先不要賣生質柴油給大樓做緊急發電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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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社區通常都有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區的大小事宜,不過台中市有一處社區住戶投訴,管委會從95年到現在只有一個主委,卻照收管理費,直到97年卡玫基颱風,地下室淹水,住戶才知道,原來管委會根本不存在,多年來595戶的管理費,都是繳給一位李姓住戶,他們氣得向法院提出重組管委會,卻遭李姓住戶當場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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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頭,架漁網,難道要抓魚,還是怕跳樓?不,全都不是,是怕磁磚掉落,再度砸傷路人。仔細看,漁網上頭,大樓外牆磁磚早就掉光了,剩下光禿禿的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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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兒每晚8時會在客廳踩踏步機約半小時,樓下住戶嫌太吵向環保局申訴,請問依《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16條規定,所謂喧囂、振動的標準為何?有無時間性規定?本社區公告為晚間10時過後,符合該法的規定嗎?只有樓下住戶反映太吵,屬該法條規定的妨礙「公共」安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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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常造成牆壁龜裂或漏水等情形,鄰居鬧得不愉快。內政部公告修正「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新增住戶裝修須申請、張貼許可讓其他住戶知悉、出具切結書給管委會等規範。新制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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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A社區1千多萬公共基金花光光,且今年元月起強行調漲25%管理費,住戶指控管委會帳目交代不清,串聯拒繳管理費;昨社區召開住戶大會,仍沒共識,過半住戶繼續拒繳,將透過訴訟爭取權益。 住戶爆料,該社區由20棟大樓組成共1080戶,每戶原本月繳管理費300元,各棟自行收取使用,10年前曾任市議員當選管委會主委,管理費調漲為400元,每年500多萬管理費都改由管委會統籌。 2011年7月卸任後,職位交給妻子,但社區管理費近10年帳目不公開,原本1千多萬元的公共基金也花光了,懷疑夫妻倆中飽私囊。 主委:可受公評 管委會委員表示,管理委員辦理交接時,發現2011年6、7月份收支表均未登載住戶欠繳管理費之金額與姓名,且2011年9月份登載電梯維護保養費134萬元,實際上並未支付給電梯公司。 指出,去年召開住戶大會,管委會竟在未達法定人數下,強制從今年元月開始,調漲管理費為500元,住戶提出訴訟,法院也判決會議無效,但管委會一意孤行。 卸任主委表示,公基金全都用在修繕,因不足支付,經由住戶大會通過才調漲管理費,所做所為可受公評。 都發局住宅管理科長表示,社區大樓如有管委會糾紛,都可申請透過該局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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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省錢又貪方便,1個停車格停2輛車,小心挨罰,A將2輛車一前一後停進社區停車位,其中半輛車都超出車格,阻擋車道,也害鄰居停車都無法迴轉,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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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一樓的店家或屋主,都會有這種標示,車庫前,請勿停車,但您知道嗎?如果沒有畫紅黃線,表示屋主沒有登記變更為車庫,所有人都能停車!而且屋主還涉嫌違反建築法,最高能開罰三十萬!甚至還有人,會加註警語,說後果自負這也觸犯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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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30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管理費分擔方式或調漲與否,不得由管理委員會說了算,由住戶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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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電申請調降大樓或社區公共用電的「契約容量」,至少可為住宅大樓或辦公大樓節省一些公共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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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社區設有通向地下室的升降式停車搭,社區某住戶因住處接近停車塔,常被停車塔鐵捲門、升降梯噪音驚醒,因此精神焦慮、憂鬱,氣得向管委會提起排除侵害訴訟並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停車塔噪音超標,昨判管委會要賠男屋主五萬元,且須將噪音降到符合法定的管制標準以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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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管很大。台中市一處社區大樓管委會日前訂定「寵物管理辦法」,規定寵物進出社區及搭電梯要「腳不落地」,違規遭拍照三次,得將寵物強制驅離,引發養寵物的住戶痛罵:「憑什麼驅逐我的『家人』?」律師表示寵物屬私有財產,強制驅離已侵犯私有財產,違反《民法》、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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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已經出租給他人,房東是否還有權利使用社區內的健身房、游泳池等公共設施?因為社區管委會認為,房東已經把房屋使用權移轉給房客,所以房東不能再使用公共設施,請問這樣合理嗎?
除非社區規約清楚規定「沒住在社區內的房東不得使用社區公共設施」,否則房屋所有權人(房東)雖將房屋出租,仍可使用公共設施,因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房東及房客對公設的使用事項,都需有規約載明才生效力,規約沒有載明的話,依同法第三條第八款,房東及房客都算是住戶,均可使用公設。 
所有權人雖將房屋出租,不表示失去對社區的一切權利,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是以所有權人為主體,只有所有權人可出席開會,表決投票,承租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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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OsKJ7J-zxss&feature=player_embe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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