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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社會新聞,遇到緊急狀時儘可能與一樓管理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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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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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大廳一個地下室蓄水池缺水警報 保全都沒通報 想想直奔地下室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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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社會新聞,遇到緊急狀時儘可能與一樓管理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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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平方公尺要轉換成坪 * 0.3025
公設坪數 / (主建物+附屬建物坪數) = 公設比


我的主建物坪數為132.23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為 6.65平方公尺
公設為8.28平方公尺

(132.23+6.65)*0.3025=42.01
8.28*0.3025=2.5

2.5 / 42.01=0.059 轉換成百分比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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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住戶一直抱怨家中都會傳來煙味 但我們頂樓有裝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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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住戶跑來問菜鳥 我們房子是新的 為什麼牆壁有裂痕........這...趕緊做一下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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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休假回來聽聞 這兩天我們我們社區洗水塔事先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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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社區已經第三屆管委會 想不到問題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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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住戶投訴總幹事說怎麼會有仲介寄資料到他的戶籍地.莫非住戶所有資料已外洩.爾後我轉達總幹事.他也一頭霧水.鬧到總公司那.......菜鳥相信總幹事是清白的.不過為了查明真相就由那位住戶代勞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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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菜鳥的社區有一住戶在一樓租屋當公司.困擾的是住戶在一樓養了一隻狗.狗鍊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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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有一區權人擁有一間房子兩個車位.最近房子賣了.但只賣一個車位.另一個車位沒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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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昨日巡樓聽到敲牆壁的聲音.再摸一摸大樓給水管路.有振動.那應該是水鎚.但發生原因來源?摸不著頭緒.作了一下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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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是辭職的主委只辭去主委職務, 但未辭去或喪失委員資格,則是由委員們召開管理委員會,互選推舉出新的主任委員,做成會議紀錄後,再將會議記錄連同上次報備時的資料,送地方主管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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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最怕委員都是建商的人. 所以住戶要團結 將社區所有公公有財產請先拍照列冊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測試
全程錄影拍照,與建商簽若能證明設備移轉前就有問題 建商願負責修復.並延長保固期....

按「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7條第1項所明定,其規定之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主管機關竣工審核戳章,查該條例並無明文;惟起造人移交之上開圖說,除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並宜載明本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至於如何舉證該圖說之真實性,係屬起造人之責任。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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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儘量避免鎖車 以免吃上官司
社區若有定違規罰款納入公共基金條款 可先拍照(證據) 
在寄存證信函(制止證據 主管機關較易受理)
限期繳訥 若不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也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罰金也就是住戶應分擔的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公共基金為區權會議決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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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惟規約倘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前,監委即與業者逕行簽約,其契約之效力疑義,係屬私權爭執,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應該是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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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之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當然視為法人
2.不合理 容易有幣端 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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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代管期間為管理負責人.本於買賣當時規約草約所定向住戶收取應分擔的管理費用.用於管理維護.並按月公佈財報明細.於達到區權人1/2時召集成立管委會後扣除代管期間支出後將餘額憑證明細交於管委會
所以可以跟管委會解釋當初所繳非公共基金.公共基金依條例是依區權人決議繳納運用.或許可拿回部份的錢或列入預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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