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ube.com/watch?v=OsKJ7J-zxss&feature=player_embedded

位在新店一處集合社區,8年前因為管理費糾紛,管委會槓上建商,鬧上法院,經過8年纏訟,建商又突然集合住戶另組新的管委會,還罷免原本社區主委,甚至聯合保全公司,佔住社區警衛室,不准住戶進出,今天下午住戶氣憤對保全公司提告。

近10位社區住戶站在台北地檢署前,拉白布、呼口號,按鈴控告,全衝著社區保全而來。

整起爭議追溯到8年前,位在新店水岸的集合社區,2004年落成後,地下室開了一間大賣場,佔地300坪,幾年來,賣場天天營業卻都沒有繳交管理費,管委會不服氣,要求賣場繳錢,賣場卻說當初和建商的契約,就不必交管理費。

管委會一狀告上法院,纏訟8年,建商在上個月召集部份住戶,另組新的管委會,罷免原本主委和監委,接著又無預警將物業管理的經理換掉,住戶要求和這家物業管理公司解約,卻演變成保全霸佔警衛室糾紛。

整起事件剪不斷理還亂,從原本建商和管委會糾紛,又演變成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保全打官司,雙方各執一詞,只有靠司法論公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一次由建商召開 爾後就是新管委會的事 建商只針對公設點交保固問題)

社區管理費的「繳納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建物謄本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的房東通常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可在租賃契約中約定由房客繳納管理費,但房客拒繳時,房東即區分所有權人仍然要負起繳納的義務。

社區管理費的多寡及計算方式,原則上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決議來決定,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授權給「管理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自行開會決定時,法律並不禁止。若住戶規約未授權管委會決定,則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之,管委會於授權限度內得自行調整。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另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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