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社區已經第三屆管委會 想不到問題還真多

地下室到處壁癌漏水 水滴住戶車 住戶抱怨連連 你一定說

通知建商啊.沒錯我們做了.建商來了看一看.又走了 我們總

幹事好無奈.又要被住戶k了

說來小弟真可憐 幾天前當班凌晨,地下室傳來火警警報.經察看.

打開消防室 煙霧密佈.原來是室內門側覆璧插座管路漏水.致插座電線短路冒煙

有請建商來看.一下又走了.新房子內.牆壁磁磚脫落險砸到人.熱水器故障.廠商倒閉找無人.

磁磚隆起一堆....問題一堆

住戶想說打官司.問題是點交完了.民法暇痴幾付不成立.保固期內建商愛理不理.....目前他們

沒建案商譽無用..........這就是菜鳥的社區........社區問題下次分享囉!

千呼萬喚建商終於動工了 鬆一口氣....但只是補土磨牆有用嗎?下回分解

 

您好,想請問「地下室建築物外牆防水未做完善,導致與水滲漏進來了,想問外牆防水之保固為幾年?法源依據?

回覆:
這個問題我有稍微google一下,大部分的人都說保固是依當初廠商和消費者之間約定的,但若兩者之間無針對此問題(保固)做約定的話,保固應為幾年?是否有法規規定此部份?
再麻煩協助答覆,謝謝。


點移交之保固問題相同,答覆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完整法規內容:

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54/ch02/type1/gov10/num1/Eg.htm)

內 政 部 編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關於保固期限,如為結構部分問題,仍可主張保固責任,不受一年期限之限制;
如為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設公司之記載尚不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
定主張無效。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其他民法等法律之規定,如施工當時之過失、違反施工規則等,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損壞,應另行舉證,據以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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