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惟規約倘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前,監委即與業者逕行簽約,其契約之效力疑義,係屬私權爭執,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應該是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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