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之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當然視為法人
2.不合理 容易有幣端 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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