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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即為住戶之受雇人,稅捐文書由其收受,送達即屬合法。目前也有社區的管理方式,針對掛號公文書、法院通知書、傳票、存證信函等均不由管理員代收,由投遞單位以通知書方式,通知收件人持身分證明文件、通知書至警局、郵局領取,俾免發生管理員疏失所造成無法彌補的送達效果,以上方法不妨參考之。 16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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