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領取公共基金程序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或核准公文影本。
3、 與建商辦理公設點交証明或清冊(加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相關規定辦理完成點交事宜)
4、 代收款証明正本。
5、 領據。
6、 銀行開戶証明(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則須以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名義開戶,其管理組織併列戶名中)。
7、 xx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8、 每張文件請核管委會大小章。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提領公共基金申請書
本社區業於 年 月 日成立管理組織並經貴府工務局使管課備查在案(如附件一),經查起造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相關規定,提列公共基金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為日後管理維護所需,本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業於 年 月 日與建商完成點交事宜(如附件二)並於 開立銀行帳戶(如附件三),函請鈞府准予撥付起造人於縣府公庫所提撥公共基金。
此致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申 請 人:
地 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目前分類:勇哥胡說 (27)
- Mar 12 Mon 2012 03:15
社區當時建商有說需要成立管委會才可以請領一筆存在鎮公所那邊的基金
- Mar 10 Sat 2012 03:26
排水管約每半年就會阻塞,因屬管委會須負責修繕,說這是我們住戶的問題,要我們自行處理,請問這樣適法性是否有問題。
從頂樓落水口經過每一家直通地下室應該是(主幹管)廢水管.應屬管委會須負責修繕(等於全體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般來講由個別使用戶水管接出到公共管道(主幹排水管)這段為私管由個別住戶負擔.另外像樓地板.共同壁內管線為給水管.依公寓大廈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大多數分辨方法 橫向的為私管 從上直下的為公管 分界會銜接三通 另外也可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建築物內部管線之共同管線,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 Mar 10 Sat 2012 03:25
公寓排水責任 ,管委會拖拖拉拉,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
一般寫存證信函不外乎盡到通知的義務.若不作為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但本案例依公寓大廈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
又依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36條第二項並無罰則 如此一來無法督促管委會對共有物修繕.改良
但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把修繕之事列入決議)
再依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這樣就有罰責再依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其實建議你跟管委會溝通.若是一般修繕 管委會得自行決議為之,根本不需要召開大會;而「重大修繕」(或須動用公共基金),即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召開大會很麻煩.只要查明你們社區規約1.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範例):「前條第3款第3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10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換言之,一般而言,修繕費用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即可認為係屬重大修繕.
2.管委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範例
主任委員支用經費權限 遇社區發生緊急或突發事故,主任委員可先行會知召集委員決定動支20,000元以下之權責,事後提管委會追認(附相關單據)。
超過20,000元(不含)以上200,000元以下經費支出,須召開臨時管委會討論,經超過半數委員決議後動支。
超過200,000元以上經費動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
重大災害事故不在此限.
先查明貴社區規約重大修繕標準和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再查明這次修繕所需費用應該就知道怎麼處理
- Mar 09 Fri 2012 03:31
本社區大樓地下室機車&腳踏車亂停,管委會通過區分所有全大會住戶同意增劃機車位和腳踏車停放區?
條例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地下室劃車位(約定專用)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並經區權會通過.並符合建築法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若違反將有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另外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也有規定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 Mar 09 Fri 2012 03:30
管委會針對仲介公司收取帶客戶看屋清潔費用問題,可以收取清潔費嗎?
管理費乃為支應經常性支出,自屬公共基金之一種,其運用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Mar 09 Fri 2012 03:29
公共水費三級跳,請問應如何查起?
水費分攤乃總分表差額,係指通過總表之示度大於各用戶分表示度之和時,依規定其差額由分表戶分攤。造成差額可能原因有:總分表間內線用水設備漏水、公共用水或消防用水、自然損耗等.e公共管道漏水現象,可找合格水管承裝商檢修,水表失準,可以申請水公司驗表
一般地下室蓄水池浮球開關壞掉 水位無法控制.水從溢水口不斷流出 筏基式消防水池漏水
都有水費暴增疑慮
- Mar 09 Fri 2012 03:28
規約已規定住戶欠繳管理費可將其電梯磁卡消磁,此舉會被告嗎?
消除磁卡恐侵犯人民行使權及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防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為罰金
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主管機關不建議管委會以此方式催討管理費(但是目前法院對是否完全違法,尚亦有疑問)。住戶如有疑問認被侵權,可於二年內告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強制罪,依新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時效為10年,由法院就具体個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