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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現住滴社區跟建商周旋滴經驗來說
之前我社區也曾發生中庭漏水到地下停車場問題
我社區主委滴做法是
1. 先找抓漏公司找出漏水原因跟地點
2. 原因找到了再請人證明這是建商滴疏失....這點我忘記是怎麼處理滴
3. 原因跟證據都備齊之後通知建商處理.....這個無論到那都一樣,建商都是相應不理
4. 寄存證信函.....這時還是不鳥你
5. 上法院告.....告下去並且求償, 終於出面處理了

記得千萬不要相信建商自己找來滴人處理,不會處理很好滴.因為建商會省錢省料滴
我社區最後跟建商達成和解但處理廠商由雙方共同協議非建商指定且費用包括之前查漏跟修繕費用全由建商負責.
by charli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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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黑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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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員 對外代表員會並負有社區所有事務成敗之責  執行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事項 
 召開並主持管理員會議 
 簽核社區帳務與支出 
 社區公文及公告用印 
副主任員 負有襄助或代理主任員處理社區事務與管會運作之責  協助主任員推行以上事務 
財務員 負有掌管社區公共基金管理費等之收取、保管及支出等事務  每月應收應付之帳款 
 應付帳款之審核 
 已收未收帳款之審核 
員 負有督稽核管會所有運作之責  所有執行事務之督導 
 應付帳款之審核 
 工程計畫→執行→驗收之審核 
設備員 負有社區公共設施軟硬體操作、修繕與督保養之責  社區所有系統設備保養檢查紀錄之審核 
 工程計畫→執行→驗收之執行與審核 
安全員 負有社區門禁公共社區安全與督保全工作之責  兼防火管理人之業務 
 保全人員勤務之督導 
 社區安全規劃與執行 
環保員 負有社區環境清潔、消毒,綠、美化及督導清潔人員工作之責  清潔人員工作管理與督導 
 社區園藝之規劃與執行 
 社區環境衛生之規劃與執行 
行政員 負有督管理中心行政及社區各種活動之責  社區活動規劃與執行 
 協助並督導管理中心之運作 
一般員 負有對各層各棟住戶之一切事務諮詢及管會運作之責  協調住戶間或住戶與管會之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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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漏水幾乎是所有建築都會碰到而且不好解決的問題,儘管建築技術和材料發展日新月異,但直至今日,仍沒有哪家建商能夠保證他蓋的房子屋頂定不漏水,或是捉漏廠商在做完防水處理後敢保證能夠在顧客期待的期間內絕對不出問題。 

以前公寓房子很少看到樓上樓下住戶為屋頂漏水的問題起爭執,公寓住戶們通常把頂樓平台視為頂樓住戶所有或專用,因此頂樓搭蓋違建成為頂樓住戶的特權但須自行承擔被查報拆除的風險。樓下住戶不太干涉頂樓住戶如何使用頂樓平台,但屋頂的漏水也理所當然變成了頂樓住戶自己必須解決的問題。 

由於雙方對於彼此態度有清楚的認知理解,而且這樣的共識甚至充分反應在市場交易價格,所以公寓住戶通常能夠和平相處,這全是拜頂樓與樓下住戶利益和立場調和致所賜。 

新的高層大樓卻沒有這樣的共識,除政府對新大樓違建的查報拆除標準更為嚴格快速外,大樓的住戶也視頂樓違建是對自身權益的侵犯。因此新大樓頂樓幾乎沒有搭蓋違建的機會,使得頂樓漏水的修繕責任歸屬變成居民衝突的來源。 

目前典型的爭議模式是屋頂發生漏水,頂樓住戶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以頂樓平台屬共用部分要求管理委員會動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但管理委員會卻直接拒絕或不敢決定,要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否動用公共基金進行修繕或是補助。可是很多社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出這筆錢,於是開會時就引用同條規定最後但書:「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通過決議要頂樓住戶自行負擔漏水修繕。使得頂樓住戶感到不平,認為蒙受多數暴力,這樣的決議根本違反原本立法目的! 

頂樓平台設計是供大樓全體住戶逃生避難使用,平日須保持開放,共用性質明顯。有些管理委員會即以此認為頂樓平台地板的上半部是共用部分,下半部是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天花板),因此漏水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補助半數。但頂樓住戶卻不這麼想,認為漏水是「上半部」所造成,因此只要共用部分的那半問題處理好,自己家中就不會漏水,因此修繕費用當然應該由公共基金全額負擔。 

而有些頂樓住戶即使和管理委員會達成各出半的協議,修繕問題仍不能順利解決;原因是住戶找的防漏廠商報價十萬,保固五年;管理委員會找來的捉漏師傅卻只要三萬,保固年。雙方又得重新爭執原先講好的半,到底是十萬的半?還是三萬的半?以及即使報價相同,誰有權力來選擇廠商?決定採用什麼樣的材料和工法? 

事實上,頂樓平台除了逃生避難的共用性質外,頂樓漏水還有「向下穿透」特性。有些大樓頂樓發生漏水,但頂樓沒住人,水從天花板流到地板後往下滲透,造成下個樓層漏水,如果樓下也是空屋,水還會繼續往下走,造成更多樓層受害。因此頂樓漏水不見得僅是頂樓單樓層的困擾,公寓大廈實不應將頂樓平台排除在公用部分之外,規避應盡之防護修繕責任。 

但如果由管理委員會來進行屋頂漏水修繕,又會發生前述決策者與使用者不同所產生的困擾。如管理委員會認為最多三萬塊就可以解決問題,頂樓住戶卻只相信報價十萬元的廠商。再者,公共事務決策速度緩慢,頂樓住戶通知發生漏水,還要等管理委員會照程序召開會議、核定修繕範圍規格、公開招商、等待廠商報價、議價步慢慢處理,萬漏水沒有修好,還要透過管理委員會來要求廠商重做或改善。這中間頂樓住戶必須忍受漏水與施工過程所帶來的委屈不便,卻完全沒有控制主導力量。 

要解決這個問題,社區大樓不妨把屋頂漏水修繕的責任直接交給頂樓住戶,然後在公共基金(般稱之為「管理費」)予以減免。譬如每個月減免頂樓住戶元,年就是萬二元,十年就是十二萬元。頂樓發生漏水,即由頂樓住戶自行處理修繕。這十年之間,頂樓住戶如果修二次漏水,每次花六萬元,則管理委員會與頂樓住戶兩邊剛好不賺不賠。如果這十年間,頂樓共花了二十萬來修漏水,則必須自行負擔那超出的八萬。如果頂樓住戶運氣好,十年不漏水,那頂樓住戶就賺了這十二萬。只是天下的事情很難說,說不定頂樓住戶正慶幸自己賺到十二萬的第二天就發現漏水,修繕費用還剛好不多不少整整十二萬。 

用以上方式解決屋頂漏水修繕問題,頂樓住戶可以在漏水發生的第時間,自行找自己信得過的廠商進行危機處理,減少自己的不便與損失,並自行控制預算、工程進度與負擔找錯廠商、決策錯誤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則不必再為頂樓漏水問題傷腦筋。在這樣的關係下,如果發生屋頂漏水漏到樓下。樓下住戶即應要求頂樓住戶,而非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如果頂樓沒人住又找不到屋主或是頂樓住戶拒絕處理,則經相當期間後,就由管理委員會代為進行修繕,再向頂樓住戶要求支付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最後但書所謂「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指的是這種大家和頂樓住戶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而不是用多數暴力,由頂樓以外住戶共同約定叫頂樓住戶自認倒楣、自行負責漏水修繕!轉載clark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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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儘量避免鎖車 以免吃上官司
社區若有定違規罰款納入公共基金條款 可先拍照(證據) 
在寄存證信函(制止證據 主管機關較易受理)
限期繳訥 若不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也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罰金也就是住戶應分擔的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公共基金為區權會議決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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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警察沒有拿搜索票, 那警察可以進到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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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頂樓落水口經過每一家直通地下室應該是(主幹管)廢水管.應屬管委會須負責修繕(等於全體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般來講由個別使用戶水管接出到公共管道(主幹排水管)這段為私管由個別住戶負擔.另外像樓地板.共同壁內管線為給水管.依公寓大廈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大多數分辨方法 橫向的為私管 從上直下的為公管 分界會銜接三通 另外也可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建築物內部管線之共同管線,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其實管線責任分區眾說紛紜..請看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f=7&t=7138&p=18262#p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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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水、排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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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社區2戶 60地磚接連隆裂

過保固期廠商拒賠 消基會:可鑑定求償

2008年 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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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管委會主委抽佣拿回扣、收封口費掩飾公設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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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大樓管委會發現公共電費原本應該由233戶平均分攤,實際上只有213戶在繳,向台電查詢才知道有20名住戶向台電申請不分攤公共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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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在社區購屋並大手筆買下28個停車位,想出租賺錢,但社區管委會以住戶大會決議,禁止他出租給外人,雙方鬧上法院;板橋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的車位屬「約定專用」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能違反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且該決議並無不法,判陳男敗訴,不得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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