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前有大樓管委會發現公共電費原本應該由233戶平均分攤,實際上只有213戶在繳,向台電查詢才知道有20名住戶向台電申請不分攤公共電費。
為解決以上問題,國霖機電看法如下:
一、電表拆除停電二年後重新申請復表,新申請用戶填寫表格未特別註明要分攤公共者,則會不分攤公電。但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而公共設施電費應屬共用部份管理費之一種。
二、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住戶應遵守「規約」規定事項。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管理、維護費用,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因此建議作法為:
(一)於規約明訂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住戶,向台電公司申請將公共設施電費依台電所訂定之「公共設施用電電費分攤實施要點」規定,以「平均分攤」方式併入各分攤用戶電費內收取(此與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攤之方式有別)。
(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要出具保證書,保證所附規約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如有虛偽不實,願自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倘規約有適法性之瑕疵,願無條件負責繳清台電公司須退還各住戶所繳付之分攤公共設施電費。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