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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地下室劃車位(約定專用)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並經區權會通過.並符合建築法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若違反將有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另外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也有規定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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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