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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寫存證信函不外乎盡到通知的義務.若不作為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但本案例依公寓大廈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
又依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36條第二項並無罰則 如此一來無法督促管委會對共有物修繕.改良
但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把修繕之事列入決議)
再依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這樣就有罰責再依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其實建議你跟管委會溝通.若是一般修繕 管委會得自行決議為之,根本不需要召開大會;而「重大修繕」(或須動用公共基金),即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召開大會很麻煩.只要查明你們社區規約1.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範例):「前條第3款第3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10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換言之,一般而言,修繕費用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即可認為係屬重大修繕.
2.管委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範例 
主任委員支用經費權限 遇社區發生緊急或突發事故,主任委員可先行會知召集委員決定動支20,000元以下之權責,事後提管委會追認(附相關單據)。
超過20,000元(不含)以上200,000元以下經費支出,須召開臨時管委會討論,經超過半數委員決議後動支。
超過200,000元以上經費動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
重大災害事故不在此限.
先查明貴社區規約重大修繕標準和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再查明這次修繕所需費用應該就知道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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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