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乃為支應經常性支出,自屬公共基金之一種,其運用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之規定,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社區對外之收益,向仲介收取「1次50元看屋費, 使用公用,電梯衍生的費用.
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及「合理差別待遇原則」,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比例原則、誠信原
則,也無民法第247-1條顯失公平情形(收多少錢對仲介公平亦考慮), 最好有規約,區權決議,管委會執行
較正當性
向住戶收取使用電梯清潔費?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
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除非該電梯管理維護費用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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