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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磁卡恐侵犯人民行使權及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防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為罰金
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主管機關不建議管委會以此方式催討管理費(但是目前法院對是否完全違法,尚亦有疑問)。住戶如有疑問認被侵權,可於二年內告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強制罪,依新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時效為10年,由法院就具体個案認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逾2期或相當金額,經相當期間催告(指郵局存證函或法院認證函),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另一種模式,請管理委員會發函至縣/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請求其發函給該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元以丄12萬元以下罰鍰----雖然有點不妥但有嚇止作用,有人因此乖乖繳納,試試公家單位要不要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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