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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住戶私有物品不能任意長期置放大樓公共空間,否則可能被大樓管理委員會當作「廢棄物」清除!

住在台南市東區一棟公寓內的賴姓住戶把冷氣機放在交誼廳,被管委會清除,賴某控告管委會求償。管委會說已公告請賴某限期搬走,但賴某未搬走,管委會只好逕行清除。台南地院判賴某敗訴。

賴姓住戶表示,戴姓鄰居欠他金錢,97年戴搬家時把一部中古分離式冷氣機交給他,當作抵償3萬元債務;戴某徵得大樓管理室同意、把冷氣機暫置一樓交誼廳。

賴某說,因時值寒冬、他工作又忙,沒時間立刻安裝冷氣,大樓管委會人員竟在98年1月24日趁他不在家之際,移走冷氣機、不知去向,為此向管委會反映多次,甚至寄存證信函,管委會都置之不理,他只好提告求償。

管委會說明,戴姓住戶已在95年4月初搬離,3年來,賴某從未向管委會表明要「暫置」冷氣機,試問一個價值3萬元的冷氣機會暫置公共場所3年置之不理嗎?3年時間算是「暫置」嗎?

法官查明大樓管委會已在98年1月8日貼公告載明「住戶如有私人物品放在交誼廳,請於1月23日前搬走,逾期管委會依廢棄物處理。」

法官表示,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下住戶不得以任何方法在公共區域置放私人物品的規約,既然賴某是大樓住戶,當遵守規約,且管委會也貼出公告、通知住戶限期處理,住戶未在期限內處理,管委會合法行使職權,無侵權賠償問題。轉載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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