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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
Q1本大廈約200 多位住戶,機械車位有26 個,但均未收取機械車位的維護費用,今要收取,應如
何較妥適?

A 因為當初的規約與附件已有規定每月收取300 元的維護費用,故可以此為收取之法律基礎,
或者由26 位機械車位的所有權人協議如何收取或應收取金額之多寡。又因為管委會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6 條規定對於公寓大廈的維護管理本有其義務所在,故對於該等維護費用
之收取或機械車位之維護也為其職責所在,不可推諉由住戶自行負責,否則依同法第48 條
之規定,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
Q2 住戶欲將一樓的法定停車位改為營業用以賣冰,是否可行?
A 該法定停車位,性質上仍屬共有部分,僅是約定給住戶作為停車位專用,縱使經過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但仍不符合使用目的,就此仍有違法之虞。
Q3 騎樓可否當作停車位?
A 其並不適宜約定專用,故不可自行劃設停車位。
Q4 詢問規約之效力,若規約有規定汽車位不能停放機車,是否有效?
A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住戶間的權利義務規範均依規約為準,因此規約有
規定汽車位不能停放機車當屬有效。
Q5 可否在自己的車位放置雜物?
A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或規約有規定不可在自己的車位放置雜物,則應依該規定或
決議。
Q6大樓有三個汽車停車位,欲劃為機車位,但建商尚未將其登記在主建物之上,為保障權益應如何
處理?
A 可掛在其他有獨立建號之建物(如管理室或警衛室),否則可登記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
建物上,另需在大樓規約內載明該停車位應如何約定專用,以避免將來爭議。
Q7因不知機械停車位高度不足,致買新車(休旅車)後導致車輛頂到公共管線而損壞,應如何處理?
另大樓有投保公共意外險,若保險公司不理賠應如何?


A 建議與管委會協商將管線移位(費用亦需協商),或者與其他住戶協商互換車位。若保險
公司不理賠,經向該公司反應無效後,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Q8 有住戶單獨買賣法定停車位而生糾紛,應如何?
A 法定停車位應隨應有部分一併買賣,而不得單獨買賣,故管委會可協商雙方間之爭議,
並建議雙方以合意退款之方式處理。
Q9大樓地下樓停車場劃有機、腳踏車停車位,使用住戶每月要繳清潔費100 元,一直到現在還有好幾
個空機車位,卻有住戶要省100 元將腳踏車停放在汽車位旁的公共空間,大樓規約規定不得在公共
空間停放機、腳踏車,屢向管委會反映請其處理,管委會置之不理,還說為了社區和協不要計較,
請問我是否能以竊占對該住戶向法院提出告訴?又要以什麼罪狀也對管委會向法院提出告訴。


A 因為關於你所述的情況規約已有載明,故管委會應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 條第5
款與第6 款之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 條第4 款之規定,可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處
罰。或者該住戶也有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 條第2 項,未依規約使用共用部分,而
有違反第49 條第2 款之規定,可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處罰。除此外,恐難對該住戶提出竊佔之告訴或對管委會提出訴訟。
Q10請問大樓完工後數年,建設公司要把剩餘車位出售是否有對該大樓住戶公告之必要?建設公司可以私下跟大樓住戶談好價格就出售車位嗎?

A 若該停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建設公司,則其當可自由買賣並無公告之必要。

Q11.問題1:社區有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將車位出租給社區一個住戶,這住戶在只能停一台車的停車位上停二台車超出車格並佔用公共空間但並不影響車輛進出,請問這做法是否違法?

A停車超出車格的問題在於停車格內的空間供停車使用,格線外則否。因此停車停在格線外的行為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處置方式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Q12.問題2:此事在上一屆發生時管委會基於和善相處,同意住戶停二台車須付管理費各300元,住戶在繳了幾個月後要求管委會給予折扣,管委會以規約訂一台車300元收費為由拒絕,從此住戶只繳一台車管理費並以曾經在其它社區案例法院判合法為由拒將車移走強佔公共空間停二台車,於是上一屆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表決通過一個停車格只能停放一部車,規約與區大會階明確不得佔用公共空間請問應如何處理恰當?

A.原本法律關係就可以處理停車超出格線的行為,可是社區居民和管理委員可能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未加以應用,十分可惜!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在規約中限制一個停車格只能停一部車當然沒問題,只是如果有人為了想在停車格內塞進二部車去買超級小車的做法卻也被限制到了。還有,社區規定「一個停車格只能停放一部車」,有沒有同時規定違反這個規定時要如何處理,一個規定如果沒有罰則,跟道德勸說沒有兩樣。

Q13.上一屆未處理好我於最近上任後其他住戶一直來反應為什麼一個車位可停二台車並佔用公共空間?並且想仿照在其它車位喬一喬佔一些公共空間就可多停一台,也有住戶反應一個車位90萬買的,而他90萬買一個再佔一個根本不公平(很象鐵窗佔防火巷的案例),這些問題如未妥善處理將會造成停車場秩序大亂影響進出安全,請問該如何處理?

A.空屋如果有一扇窗子玻璃被人打破卻沒有及時修補,其它玻璃也會一一被人打破!群體中破壞公平原則以獲取利益的人若不加以制裁,其他人就會群起傚优。因此管理組織必須預防第一扇窗子玻璃被人打破,被打破時要立即把窗子補起來。

Q14本屆再與住戶溝通住戶置之不理,與房東溝通房東以他只是出租車位承租者怎麼停他不管,請問這是合理的嗎?出租者沒責任嗎?

A.法律已經給了管理委員會制止與制裁違反規定住戶的權力,為什麼還要回頭找沒有這個權力的房東?

Q15.本屆管委會開會討論認為規約與上屆區大皆通過停車格只能停放一部車且不得佔用共公空間為由要向車主寄出存證信函,並請車主將未登記之車子立即移走,如車主仍執意停放2部車再向工務局提出檢舉,(有跟車主溝通,他不理並且請管委會去向法院提告)請問這做法適當嗎?有沒有其它比較軟式做法的建議?總是希望有緣做鄰居是和平相處,而且管委會真的沒時間可以跟那住戶上法院,大家都要上班。

A有其他軟性方法不妨試試,如果沒有或無效就試試動用公權力處理吧!管理委員沒空,何不考慮請管理顧問幫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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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