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對於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已取得勝訴判決,後續應如何執行?
A 若對方未上訴且已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則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即可,但為經濟,建議不
妨先告知或發函給該等欠繳之住戶,請其繳費,否則將來執行費用仍須尤其負擔。
Q2 有住戶欠繳好幾期管理費,經催繳仍不付款?
A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請求付款,建議方式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方式,較為經濟迅速。
Q3 因為大樓經費充足,可否經管委會決議停繳一個月管理費?
A 依大樓規約所示,停繳管理費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宜。
Q4 請問新舊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事宜?
A 若舊區分所有權人有管理費未繳,僅能向該舊區分所有權人追討而不能向新區分所有權
人請求,在產權登記移轉給新區分所有權人後,則由其負擔管理費
Q5 有住戶欠繳管理費,其房屋被拍賣後新的屋主也不繳?
A 針對新屋主,僅能就其產權取得以後,計算管理費並加以收取,產權取得以法院發給權
利移轉證明之日為準。
Q6 住戶欠繳管理費,即將其電梯磁卡消磁導致其無法搭乘電梯,是否違法?
A 雖該住戶有欠繳管理費,且規約也有載明對於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將其電梯磁卡消磁,但
因為住戶均有持分公共設施,故仍有構成妨害自由之可能。應循民事訴訟(發函或聲請
發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住戶給付管理費。
Q7 住戶拒繳管理費,是否可聲請調解?
A 當然可以,或者可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繳納。亦或者直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若對
方於20 日內無異議,則可據該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
Q8 某住戶僅繳納一半的管理費,理由是頂樓有設置廣告物應該要回饋給該住戶?
A 除非該住戶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的回饋依據,否則仍應繳納全額的管理費。
若仍不繳納,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再不繳清,則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處理。

Q9有住戶欠繳管理費,請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已有四個月,為何還沒下來?又聲請費
一千元由何人負擔?
A 原則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應於一個月內就會發出,故請再查證是否已送至法院。又聲
請費用是由聲請人先向法院預繳,待勝訴確定後再由敗訴之一造負擔。
Q10 可否以管委會未處理頂樓漏水而拒繳管理費?
A 此屬二事,因此不能以管委會未處理頂樓漏水而拒繳管理費。
Q11 有住戶欠繳管理費,經判決確定並已聲請強制執行,相關的鑑價費用可否求償?
A 此均屬於執行費用的一部份,可一併執行。

Q12 有住戶在樓梯間推放雜物,應如何處理?其他住戶可否拒繳管理費?
A 住戶在樓梯間推放雜物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2 項之規定,若經管委會勸導
無效,則可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 條第2 款之規定對該住戶予以處罰。當
然,建議先與該住戶協商或至區公所申請調解,以解決紛爭。另其他不能以管委會尚未
處理完前揭爭議而拒繳管理費。
Q13 有住戶積欠管理費,已取得法院判決,應如何?
A 可聲請強制執行,因為該人有工作,故可扣其薪水而為執行。
Q14 可否針對空屋部分管理費打折,另對於積欠管理費(空屋)之住戶,可否對其欠繳之費用打折?
A 此均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可為之。
Q15 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會已有債權憑證,應如何?
A 若有發現財產,應儘速再聲請強制執行。
Q16 積欠的管理費可否優先受償?
A 其僅為一般債權,並無優先受償或參與分配之權利。
Q17 經決議通過要裝監視器,但管委會遲遲未裝設,可否以此為由不繳管理費?
A 此為不同之事件,不可以此為由不繳管理費。
Q18 管理員有超收管理費,應如何?
A 若確有超收情事,可向管委會反應,若仍無結果,建議先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Q19住戶積欠管理費達五年以上,管委會平時已按催繳程序(書面)催繳,甚至送法院強制執行。住
戶仍可主張逾五年拒繳之抗辯嗎?

A 雖然依民法第126 條之規定, 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請求權會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但因為在此期間中已有進行催繳甚而聲請強制執行, 故依民法第129 條之規定,
已具有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 其時效將重新起算, 因此, 住戶當不可主張逾5 年而拒繳
管理費。另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 條規定,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因此,若欠繳管理費後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欠繳管理費之住戶遷離. 就此也請一併參酌。

Q20住戶96 年10 月起欠繳管理費,97 年2 月管委會寄存證信函,催繳96 年10 月至97 年1 月管理費,如6 月初要訴諸法院, 訴狀催繳金額是否只能要求4 個月(96 年10 月至97 年1 月)管理費,97 年2 月至5 月是否要再發存證信函後才能訴請法院催繳
A 向法院請求的金額,至97 年5 月。另外,若訴訟進行有經過數個月,則仍可擴張請求範圍,如6 月之後的費用。
Q21 1.大樓管理費用,是否有法源依據,或是有什麼證明來制訂收費標準?
         2. 目前所居住之國宅地下室為防空避難空間,但有規劃停車位供住戶使用,請問:地下室停車
費使用費用。是否本社區所推選出主任委員(開會決定)就可以任意調整停車費收費標準?還是必須由本棟所有權住戶開會(人數超過法定人數)決議後才可決定收費標準?
         3. 社區推派之主任委員,是否能直接開會就決議各項決定?可否有法源依據?
會議中是否必須
錄音錄影存證?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關於管理費的依據主要為第10 條、第18 至第21 條等,至於訂定的標準則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而定。因此,關於社區的各項收費標準均需經過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修改規約後,方屬適法,而不能僅憑管委會之決定為之。不論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採會議多數決制,因此主任委員並不能直接就開會之各項議案為決定。當然,議中是若有錄音錄影存證是最好,但此並非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或程序。

Q22住戶積欠管理費委員會依程序催繳, 目前依法院判決查其財產有土地, 房屋( 查封法拍中), 管委會接下來要如何辦?

A 依你所述,應該已經查到欠繳住戶的財產清單與所得清單,所以接下來要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有銀行存款則扣押存款,若有工作則扣押三分之一的薪水。聲請強制執行需向法院具狀聲請並繳納訴訟標的千分之八的裁判費。

Q23大樓的起造人即是建築業者,有3 個獨立產權未出售。3 個獨立產權中有1 個獨立產權,有出租亦有繳管理費,2 個獨立產權沒出租也沒繳管理費,可以請求出租的這一間房客,將他要繳給房東(起造人)的房租,繳給本大樓,抵繳另外那2 個未繳納的管理費嗎?如可以該依何方法。這3 個未出售的獨立產權,目前被法院查封當中,建築公司(起造人)亦以解散。如不能向房客請求繳納,請問管理委員會,能做何主張。

A 首先,並不能請求出租的這一間房客,將他要繳給房東的房租,繳給大樓管委會,以抵繳另外那2 個未繳納的管理費之產權。可向該兩戶之產權名義人請求繳納,若為起造人,則應儘速取得執行名義,待日後該兩戶產權召到拍賣時可參與分配,會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Q24社區有住戶未付管理費,後來起訴但起訴狀無法送達(可能久病在家,其兒子偶爾會來),該訴
訟後經撤回,後續應如何?

A 建議先與其兒子協調是否可代付管理費,並詢問其他送達地址,若協商不成,則僅能再行起訴,若仍送達不到,則可聲請公示送達。

Q25住戶管理費欠繳,有寄存證信函催繳,但其住戶本人有住在裏面,但是按門鈴皆不回應,故存證
信函無法催告本人,該如何處理?


A 可由管理員代收,若無管理員代收,則可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若再不收,法院將依公示送達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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