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4大樓的管理委員,常常未依住戶規約,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做一些不必要的開支。請問: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罰則可以處罰這些不當的行為?或是觸犯刑法?(請明列法律條文)
2. 若有刑責的話,那被告是否為全體的管理委員?有些反對,或並未參與違法決議的管理委員,是
否也有刑責?(也請明列相關的法規條文)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若管委會之決議有違反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應為無效。若管委會有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之行為,依具體狀況,恐有涉嫌侵
占或背信罪之虞。若有刑責的話,應由該行為人負責,而非全體委員。
第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
第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Q45若大樓住戶對管委會會議紀錄有意見時,不循正常管道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出異議,卻以個人
存証信函威脅部份管理委員,將提民事訴訟並要求管委會撤銷會議紀錄之情況下:
1. 請教該住戶若提告部份管理委員(九名委員開會五名被告),訴頌對象有無錯誤?(被告應是管
委會或是管理委員個人),若有錯誤應依據何種法令條文聲請法官駁回?
2. 管委會議是依據住戶提案加以討論並作成會議決議公告,是討論住家之門禁管制等公共事務問題
並且對未遵守規定到處游走不同分區散發傳單之住戶加以制止,以免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此公
告若有提及該不守規矩之住戶姓名時,不知有無違法?


A 1. 若是就管委會的決議有疑義而提起訴訟,應以管委會為被告而非各個委員,而可請求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駁回。
2. 管委會就此等公共事項予以決議,且就決議內容公告,而公告內容有提及該違規住戶姓
名時,應不致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嫌。

Q46住戶違反住戶規約將鞋櫃、鞋子放電梯間,管委會將該住戶的姓名、違規物品相片公告在公告
欄,被違規住戶控訴侵害他的隱私權,有理嗎?


A 該住戶違反規約在先,管委會就公共事項予以決議,而公告內容有提及該違規住戶姓名時,
應不致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嫌,也無侵犯隱私權之問題。

Q47如選舉時委員為妻之名字而實際上決定事情處理事由先生決定,且私自在會議紀錄上更改是否可行

A 就此情形,雖可以委託書方式處理,但代理人與真正的名義上的委員仍有不同,為免爭議,
建議由本人出席或選任該先生為委員為宜。


Q48本大樓管委會於前些日子自行決議購買一台冰箱,並聲稱是有“部份”住戶因有郵寄冷凍包裹的需
要,管委開會討論之前並沒有公告給“全體住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知道,也沒有經過投票表決,
即自行動用公共基金購買,請問:
1. 因本大樓尚未制定“住戶管理規約”,所以在管理規約制定出來之前是否可以比照其上位法「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是否都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定社區之所有事項?
2. 由社區全體住戶所選出來的管委會,是否代表具備全體住戶的“委任權”?而可以不用召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即可以自行開會決議某些事項?
3. 承上,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在第18 條第三項所示,公共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但在第36 條第一項第7 款中有提到,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有收益、公
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所謂的運用,是否也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還是管委會可自行決定如何運用?

A 基本上有合法報備成立的管委會都會有住戶規約,關於社區公共基金的運用方式,主要
乃是依規約之規定為之。若社區規約對於公共基金的運用未有明確規定,則對於大筆的
金錢支出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宜。
一般的社區規約多會規定多少錢以內可由管委會決議為之(已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授權),
多少金額以上價錢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此才能使管委會運作順暢且保障各區
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Q49 請問公司法人可以擔任“管理負責人”或“主委”、“財委”、“監委”等職務嗎?
A 只要規約無特別規定,法人可以指派代理人當主委或其他委員。

Q50現本大樓有259 戶區分所有權人,原管理委員會(各棟選任一名委員,共七名管理委員)任期至
98.6.30 止,後因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直至98.7.19 始完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改選管理委員會,現因有少數所有權人及前任監察委員質疑(共2 人質疑)某一棟選舉有瑕疵,
其質疑理由為建設公司(未出售之房屋)領取選票時未出示委託書,因而主張選舉無效,要求重
新選舉。
經洽詢本大樓所聘請之管理服務公司,其表示該建設公司代表人在領選票時確有出示委託書,惟
當時因忙碌而疏漏未將委託書存執。
在住戶大會會議結束後,由前主委以及少數個人討論此一情形,前任監委( 為本次落選質疑瑕疵
之人) 質疑無委託書時,建設公司之代表人亦出示公司委託書。
後來,前監委將其所質疑之選票、區分所有權人簽到出席名冊等文件,以監察委員身分逕自帶
走,表示欲留置文件作為訴訟等證明之用!

1.請問,少數人不同意選任結果,可以逕將文件攜走?亦因此干擾大樓委員會後續運作及報備
無法進行,妨礙其他257 戶住戶權益嗎?(其他住戶均無質疑選任不公等情形),而本大樓
委員會原任期至98.6.30 到期,前監委還可以行使監委職務嗎?此舉是否具合法效果?
現,本大樓為求能盡速運作,已依會議選舉結果公告當選委員名單,前監委在公告期間內已
寄發存證信函質疑該棟選舉不公,要求重選其中一棟委員或全部重選。
2.請問,有住戶不同意選舉結果,應依何方式主張其權利?是否需在七日公告期間內,尋求1/5
區分所有權人出具書面表示重新選舉,並經1/2 所有權人同意撤銷98.7.19 所選任之管理委
員會?亦或前監委以存證信函表示質疑即可成立?而本大樓需重新選任委員嗎?

3. 本大樓因管理公司合約及電梯保養合約均已到期未續約,以及機電消防保養合約尚未簽訂,
對於住戶居住安全形成隱憂。本大樓新選任委員可否逕依已公告之當選名單,成立新管理委
員會( 第二屆),以進行樓務運作?此成立之委員會是否有效?或已違反相關法令?
4.現本大樓會議名簿、文件均已遭前監委逕自攜走,經多次催詢返還未果,委員會尚未依法向
主管單位辦理報備及無法辦理大樓財務、圖說、印章等交接事宜,本大樓可否洽請主管機關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 條、第49 條請求前監委返還會議文件,或有其他較佳解決方式,
可供本大樓參酌,以利後續樓務運作並完成報備。

A 1. 不同意選任結果的少數人,並不可以逕將文件攜走。
2. 前任委員於任期屆滿時即當然解任。縱使新一屆的未及選出,但於新任委員選出後,舊
委員即解任並有移交之義務。
3. 若不認同選舉結果,可連署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選,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之。
在未為重選或法院認定前,則新任的委員仍具效力。
4. 當然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主管機關處罰,或訴請法院請求對方返還。

Q51因區分所有權人登記公司,故公司以公司名義當選管委會主委,並至區公所報備,區公所的來文,
主委也是公司,1. 銀行變更印鑑一定要用公司章嗎? 2. 如公司出具委託書, 委託公司職員代表,
銀行可以留職員私章及管委會大章作為印鑑嗎? 3. 新任財委臨時反悔, 不願意一同前往銀行辦
理變更印鑑, 銀行留存印鑑沒有財委的私章可以嗎? 4. 新任財委臨時反悔, 不願意接任, 主委
應如何因應呢? 5. 因為以公司名義當任主委顧慮較多, 如公司亦不想擔任主委, 應該如何辭去
主委職務呢?

A 1. 因為主委是公司法人,所以需要該公司之大小章。
2. 原則上應由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公司之代表人,銀行也應以公司大小章為主委之印鑑,至
於公司指派或委任其他之人,僅為執行代理主委職務。
3. 及4. 若社區要開聯名帳戶(主委+財委),就需財委之印鑑。因為財委與大樓間是屬
於委任關係,故可以隨時辭任,因此,可由管委會再重選財委。
5. 公司向管委會辭任即可解除主委職務,最好同時推選主委為宜。

Q52大樓店面住戶進出不需經社區大門, 更不需搭電梯, 但主張是社區住戶, 頂樓有自家水錶, 也想
要至頂樓欣賞風景, 堅持要買門禁管制感應扣. 且除管理室大門外, 該棟大門及電梯感應扣也要
能使用, 不能被消磁, 否則要以妨礙自由提告. 但委員會只開放管理室大門供其自由進出使用公
共休閒設施, 不同意開放大門及電梯, 如需進入可由管理員為其服務, 請問委員會管制其自由進
入及搭乘電梯是否違法

A 原則上只要是區分所有權人均可自由進出社區大樓的公共設施部分,若為管理方便而予
以限制(如限制不能到不屬於該住戶所居住之樓層)則建議於規約中載明,以避免爭議。

Q53 現為管理負責人,應如何解除職務?
A 可向各住戶表達辭任之意,但因為尚有財物之問題,因此建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重選委員並辦理交接。

Q54 住家一樓遮雨篷被樓上之住戶損壞,可否請管委會賠償?
A 該遮雨篷為私人財產,僅能請求損壞之人負責賠償,並無法律依據可請求管委會賠償。
建議可請管委會處理,如貼公告或調查損壞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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