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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們都知道地下室停車場「逃生門」以刷卡做出入口管制是錯誤的,因為一旦發生火警時,萬一身上沒帶卡片時,就會影響逃生。現在政府機關已經針對此問題,正式開罰單了。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不能妨礙「逃生避難」以及「防火區劃」,違法者將處同法第91條6~30萬罰款。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二、針對建築物電磁鎖等安全控制措施,主要規範的項目如下附件公文:
(ㄧ)地下室停車場通往一樓之逃生門不能採用電磁鎖控制,如果在安全考量非裝不可時其改善方法為,必須與受信總機綜合盤連線,當消防(泡沫、灑水、排煙、消防警報...等)警報動作時,要有能力把磁力鎖自動打開。
(二)當台電公司停電時,無論發電機動作與否,全棟之電磁鎖要有能力自動打開。
三、另外補充,萬一發生火警時,電梯不經控制要能到達一樓以及頂樓平台,因此,建議建商在起造規劃時,在電梯控制部分規劃成,一樓及頂樓平台,不用刷卡就可以前往,如此,可以解決此一法規規範之問題。這一點消防隊及市府工務處使用管理課尚未要求,只是我們的建議。
《以上資料感謝國霖機電新竹分公司何宗明經理及曾建彰協理提供》轉載國霖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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