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漏消極 大樓管委會得賠償 
未及時處理 修繕又造成更大損失 法官認
為已侵害居住權與居住安寧權 判主委也得連帶賠48萬元

公設缺失,大樓管委會要即時處理,如果釀成住戶損害,可得負
起賠償責任。台北市「x大廈」管委會,不但未即時處理頂樓積水,
雇工修繕後還愈修愈漏水,深受漏水之害的劉姓住戶,氣得告上法院。
法官判決管委會和主委、修漏包商,須連帶賠償劉所受居住權和居住安
寧權的侵害損失共四十八萬元。

 敦化南路一段的x大廈管委會,遭頂樓即十三樓劉姓住戶反
映,從九十八年間起,就因頂樓上方屬公共設施的天台空地經年積水,
導致住家室內屋頂大量滲漏水,遂在半年內三度發律師信給管委會和主
委,要求解決頂樓公設漏水。

 劉某說,由於管委會和主委都未理會,拖延了一年,直到前年十
月中才雇工施作,但受雇的馮姓包商,在除去舊有的防水設備後,竟然
停工一個多月,期間因下雨,造成大量雨水滲透天花板流入他的屋內,
比未修漏前損害更大。

 為免繼續漏水,他只好自己花錢雇工找人施作頂樓公設防水工
程,管委會和主委怠忽職守,造成他的損害,應和包商連帶賠他七十萬
元。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法官認為,劉某發現家中漏水後,就立刻通
知大樓警衛,警衛是受管委會指示處理住戶問題,顯然已盡告知管委會
之能事。管委會應負修繕漏水的責任,但在處理修繕漏水和選擇包商
上,顯然有過失,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劉為修漏自己花了卅三萬元,這部分應全部賠償。劉
因家中漏水,居住權和居住安寧權都受到損害,對生活品質的破壞和忍
受漏水所造成聲響,都對原告劉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這部分可請求償
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合計四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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