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何姓男子購大樓社區房屋,因加裝鐵窗,管委會以違反規約將他進
出大樓感應扣消磁,並要求拆窗復原,何男無法用屋而請求賠償,台中地
院判處管委會等賠償損失。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民國99年由法院取得中市某
大樓社區法拍屋1間,欲加裝鐵窗,遭管理員阻止,經過員警協調,才順
利裝好。

事後,管委會以住戶設置鐵鋁窗應依法辦理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准許
議決,何男違反社區規約,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拆除鐵窗,恢復原
狀,否則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何男進出大樓的感應扣消磁。

期限到期,管委會將感應扣消磁,何男因無法使用房屋,認為權利受侵害
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前、後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分別賠償期
間損失,並曾報警處理,但管委會仍不願交付進出大樓感應扣。

台中地院法官以住戶違反社區規約自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制止不從,應報
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若將住戶大樓進出感應扣消
磁,則侵害住戶的房屋所有權。

台中地院民事庭依土地及建物申報等價格,估算何男使用房屋租金收益損
害,判處前任管委會及委員等賠償新台幣5萬多元;而接任的管委會及委
員自100年6月起至交付大樓進出感應扣為止,按月賠償6000多元,全案仍
可上訴。1010109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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