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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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為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文,至依前揭規定應申請設立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超過一定規模者並應同條文第二項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惟公寓管理組織之報備並非廣告物申請設置之必要要件,是以申請廣告物雜項執照或許可證者,所應檢具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處所屬管理組織經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領得建照執照之公寓大廈者,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決議或其他同意證明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二、設置處所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而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於建築物屋頂設置樹立廣告時,應檢具設置處所現有管理組織同意之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招牌廣告,應檢具申請設置樓層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據以申請。至區分所有建物尚得依本部86.7.9(86)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九號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案由一之決議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為之。(內政部86.10.9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四五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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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廁所」沒聽到!婦按鈴4分鐘 罰6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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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住戶私有物品不能任意長期置放大樓公共空間,否則可能被大樓管理委員會當作「廢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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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最怕委員都是建商的人. 所以住戶要團結 將社區所有公公有財產請先拍照列冊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測試
全程錄影拍照,與建商簽若能證明設備移轉前就有問題 建商願負責修復.並延長保固期....

按「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7條第1項所明定,其規定之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主管機關竣工審核戳章,查該條例並無明文;惟起造人移交之上開圖說,除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並宜載明本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至於如何舉證該圖說之真實性,係屬起造人之責任。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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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儘量避免鎖車 以免吃上官司
社區若有定違規罰款納入公共基金條款 可先拍照(證據) 
在寄存證信函(制止證據 主管機關較易受理)
限期繳訥 若不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也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罰金也就是住戶應分擔的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公共基金為區權會議決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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