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附件一(編號:P1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文號 字 號
申 請 事 項 1. 本公寓大廈經依規定成立管理組織及訂定規約,謹檢附有關文件,請准予報備。 2. 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同意發給報備證明,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此致 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申 請 人: (簽章) 公寓大廈名稱:
※ 批 示 ※ 核 稿 ※ 承 辦 人 ※ 受理結果 o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o 符合規定准予以備查 備查字號: ※ 發文字號 ※收文字號
附件一之一(編號:P1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
項目 申報資料文件內容記載欄 ※
(一)申請人資料 公寓大廈名稱 局分所有權人總收 人 □齊全 □不齊全
主任委員或 管理負責人 身份證 字 號 簽章
住 址 電話,傳真
(二) 檢附文件 1.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已附 □未附
2.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已附 □未附
3.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總數為 人) 。 □已附 □未附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 。 □已附 □未附
5. 規約內容。 □已附 □未附
(三)規約訂定情形 6.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十一條規定。 出席人數為( 人);出席人數比例為( 分之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7.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人數、所有權人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同意人數( 人);同意人數比例( 分之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附記: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檢查承辦人: (簽章)
附件二(編號:P20)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資料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姓名 地 址 門 牌 區分所有權比例 備 註
附註:1. 資料時間係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日期。
2. 序號數應與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相同。
附件三(編號:P30)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第 次會議會議記錄(格式)
一、開會事由:
二、開會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三、開會地點:
四、主 席: 記錄
五、出(例)席單位及人員:(如附件)
六、主席報告:
七、宣讀上次會議記錄及情形:
八、報告事項及決定:
第一案
(案由)
(內容)
(決定)
第二案…. ….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
(說明)
(擬議)
(決議)
第二案… …
十、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
(說明)
(擬議)
(訣議)
第二案… …
十、主散結論:
十一、散會
附件三之一(編號:P31)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列席單位及人員附冊
序 號 姓 名 簽 名 區分所有權比例
共 頁第 頁
附件四(編號:P40)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標地基本資料表
名 稱 公 寓 大 廈 ( 社 區 )
基 地 土 地 座 落 地段地號: 門牌地址:
面 積 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
建 築 物 構 造 概 要 造、地上 層、地下 層 層建築物 棟 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專 有 部 份 並計 個獨立使用單位(戶)
附件五(編號:P50)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字第 號 管理委員會 茲據 公寓大廈 管理負責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挸定申請報備經查合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 理則同意備查 右給 申請人 公寓大廈名稱 地址 授權核發機關 主管 首長 (核發機關關防)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之一(編號:P51)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字第 號 茲據一品門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挸定申請報備經查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則同意備查 右給 申請人 李大同 公寓大廈名稱 一品門第公寓大廈 地址 心北市新店市x號 授權核發機關 心北市新店市公所 主管 鄭 三 元 (核發機關關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日
附件六(編號:P60)市、縣(市)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案件資料彙整表
統計期限: 年自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管 理 組 織 名 稱 代 表 人 區分所有權 人 總 數
姓 名 地 址 門 牌
受 理 件 數 合 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