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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兩名住戶,因在樓梯間搭建鞋櫃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主委和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檢署昨以只能報請主管機關做處置,不能直接把鞋櫃拆了,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


管委會主委對被起訴感到挫折,他說:「不論鞋櫃做的多漂亮,住戶公約規定不行就該遵守,不然各自做一個怎麼管

稱影響豪宅門面

主委說:「豪宅一定要管理才能維持品質,住戶公約規定不可以把鞋子擺在樓梯間,怕有異味、礙門面,也擔心阻礙逃生。」他還表示,目前公約也規定不能在外牆欄杆曬衣物、掛花飾、玻璃顏色要一致,還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會,甚至須經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起訴指出,住戶在六樓共用的樓梯間,搭建大理石牆面及鞋櫃,此乃二人共有的私有財產,但管委會主委和管理公司派駐的現場主任卻僱工將鞋櫃拆除,雖然拆下的牆面和鞋櫃都放在地下室,但已導致舊有的大理石牆面部分破損,而鞋櫃因與被拆下的新牆面相連,也難以回復原有功效。

「小公」不應限制

主委辯稱管委會多次通知自行拆除,對方都不理會,才依決議強行拆除,對方都不理會,才依決議強行拆除;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俗稱「大公」部分,變更構造、顏色等,都要受住戶公約限制,但樓梯間俗稱「小公」,其私設牆面、鞋櫃,不在限制範圍。

而住戶若違反公約,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管委員可出面制止,但沒有「必要處置」的權限,主委等人僅能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沒有自行拆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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