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在高雄市鼓山區一棟大樓的包姓女子前年10月騎機車,在離開地下室停車場時摔傷,她自認被鐵捲門壓到,指控大樓管理維護公司及住戶管委會兩名安全委員未儘安全維護責任,應連帶賠償她200餘萬元。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勘驗現場錄影,認定她強行通過自行摔倒,駁回她的請求。

包姓女子提告說,前年10月3日上午10點多,她從住處大樓地下室騎機車外出,接近車道入口的電動鐵捲門時,適逢前方有其他住戶駕車外出而開啟鐵捲門,她跟在轎車後方騎到鐵捲門下方時,鐵捲門快轉重壓她頭頂,她防備不及摔倒,導致頸椎挫傷併椎間盤突出。

她表示,事發時鐵捲門警鈴沒響,沒有閃爍警示,且鐵捲門預防下壓裝置敏感度不足,未設置紅外線感應裝置,大樓管理公司及管委會兩名安全委員應就她所受到的傷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管委會安全委員表示,監視器畫面資料顯示,鐵捲門並未碰觸包姓女子。

法官勘驗監視錄影,發現事發當天上午10點39分34秒,前車通過鐵捲門下方駛出停車場,35秒鐵捲門開始下降,38秒包女機車通過鐵捲門下方,未見她頭頂有碰觸鐵捲門下緣,39秒包女摔車。

法官表示,包女應已看見鐵捲門正在下降,未用遙控器啟動鐵捲門上捲,以利安全通過,反而持續前進強行通過,且未接觸鐵捲門就倒地,屬自行摔倒,這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2.車子停在路邊收費停車格被偷,政府不會賠你。即使你付了停車費,但政府收你的錢是供你停車,可從沒說過要幫你保 

那一般私人停車場呢?如果停車場入口或牆壁貼了「本停車場僅供停放車輛,恕不負車輛與物品保責任」的告示,那就表示車子如果被偷,車主只能自認倒楣。因為人家醜話已經說在前面,要停不停你自己決定! 

那你的委員會答應過要幫你保你的車子嗎?如果有,你當然可以向委員會求償!如果沒有,那還是去找保險公司會比較快些! 

公寓大廈組織存在的目的,是要解決集合住宅共有設施的維護與修繕問題,維護建築物與其設施的正常機能。因此,鐵捲門壞了委員會應負責找人修;消防設備故障時,委員會須決定如何修復或更新。 

那維護停車場停車安全是委員會的責任嗎?車子好端端停在停車場被破壞,委員會應該賠償嗎?除此之外,窗子被颱風吹壞,或是外牆滲水,委員會應該出錢嗎?以及委員會既然請了保全幫大家看門,結果家裡還是被小偷光顧,委員會或是保全公司該負責任嗎? 

以上問題答案,應視公寓大廈是否將這些關係納入其維護事項而定。前面提及,公寓大廈組織成立與運作的目的是在解決其成員(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的共同問題。但所謂共同問題,其實隨社區大樓的規模、使用性質、共同使用的空間設施、統一是否具有效率與大多數成員的主觀想法而異。 

譬如像帷幕大樓玻璃窗壞了,如果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自己負責處,就有可能被換上顏色式樣不一致的玻璃或窗框,影響建物整體美觀。如果帷幕玻璃統一交給委員會負責,除了可以保持建物外觀的一致外,處效率也通常較為想。 

又像大樓委員會是否幫住戶處垃圾,往往要視大樓有沒有適合統一收集垃圾的空間,有沒有足夠的經費委任垃圾清運公司或雇用專職環保人員負責而定。基本上,效率差異會決定某一項工作由住戶自己負責,或是由委員會統一處 

因此任何公寓大廈,除了保養電梯、發電機、環境衛生等明確到不能再明確的共同維護事項外,還有很多事情是需要其成員自行去界定,並且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載明規約或會議紀錄。才能正式成為其成員與成員、成員與組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其委員會或負責人必須執行的、維護、服務事項。 

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公寓大廈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或服務範圍越廣越多,成本就越高,其成員所必須分擔的費用也必然水漲船高。因此,社區大樓當然可以規定,住戶停在地下室的車子若有任何損傷應由公共基金支付予以復原,反正以後每一個人都有碰到這種狀況的機會。也可以規定住戶外牆滲水應由委員會負責修復,只要在計算費的時候把這些項目風險成本考慮進去然後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有何不可呢? 

只是沒有一個委員會真有本事能包山包海、把住戶照顧到如此無微不至。因為當住戶們了解所有的服務的背後都會跟著帳單的時候,他們的性會幫助他們做出選擇,決定那些屬自己真正需要,而且統一交給組織處會比自己更有效率的項目。 

因此愛車被刮傷,還是找保險公司吧!保險才是經濟社會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除非你真的在你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找到求償的依據,否則還是省省自己和委員會寶貴的時間吧!
大部分社區大樓居民平常不會注意委員會做些什麽、哪些事沒做,通常都是等到問題發生、自己權益受損,才發現原來委員會該做的事沒做(如維護共有設施設備正常機能、保持良好的財務收支),或做的原來是些不該做的事(如推動侵害住戶權利的措施)。 

經常有社區大樓居民住家被小偷光顧、車子擺在停車場遭竊或被破壞後,要求委員會賠償。由是「我有繳費!」,質疑「要不然大家繳費幹麽?」。也常有人自己停車位被不明車輛占用時,大罵委員或保全警衛「要不然你們收費幹麽?」好像付了費的就是大爺,蒙受損失或不方便,可以直氣壯要求別人負責。 

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出來的代表(委員)所組成,委員會受區分所有權人託付處社區大樓的公共事務。因此區分所有權人與委員會之間是委任與受委任、而不是一般商業交易關係。區分所有權人繳交費,是配合委員會代收代付各項公共事務支出,而不是對價行為。一般路外私人停車場業者會用明顯的標示把雙方對價關係清楚界定為「僅提供停放,不負責保」。車主必須購買保險自行規避或降低汽車失竊或受損的風險,而不是等到損失發生要求停車業者負責。社區大樓雖然看不到類似的告示,但除非是經過特別約定,否則委員會沒有替車主維護財產安全的義務。 

那監視器壞了委會沒修,讓車主無法查出肇事者身份,必須自行負擔損失,組織或委員會是否該負責任呢?車主可以因此要求委會賠償嗎?答案依舊是否定的。除非在區分所有權人和委員會的委任關係中(記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特別約定,否則在公寓大廈委員一般為無給職的狀況,即使原因出在成效不彰,委員可能連一句抱歉都懶得說。 

照道委員會「應該」要維護建物設備設施的正常機能、「應該」維護財務運作的公開透明、更「應該」要維持公共事務處的公平精神,但如果委員會並不如此、委員不做為,甚至選擇做不該做的事。區分所有權人除了跳腳、怪自已所託非人外,一點辦法都沒有。因為找行政機關,官員總擺出一付「清官難斷家務事」的為難態度,要事主自己上法院解決。真要打官司,卻又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一般區分所有權人在將權力交付委員時,只能「期待」委員的善意付出、「盼望」委員妥善處社區大樓的公共事務。而且就算社區大樓規定委員支領報酬,委員也未必具備足夠能力符合住戶們的期待、表現也未必比不支領報酬的委員出色。 

因此當遭受損失的住戶追究責任時,最後會發現到責任跑回到自己身上。為什麽自己當初不多付出一些關心、參與,多一點「雞婆」,在發現自己停車位置監視器失效時,自行通知、催促委員會或總幹事儘快修復更新?或知道委員車位有監視器協助看顧,自己卻沒有時,挺身爭取自己的權益?為什麽好幾個月沒看到該公布的財務報表,卻懶得去跟委員反應這樣不對勁?明知道幾個萬年委員手腳不乾淨,開會時卻只會在一旁慫恿別人出來取代他們,或者乾脆躲在家裏,根本不參加開會? 

公寓大廈的是屬公共財的共用部分,因此一般人常抱著「搭便車」心,希望分享別人的努力成果,以為只要成立委員會,天塌下來自然有高的人來頂。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每一個成員都抱持著自掃門前雪的態度,問題發生時就會發現其實根本沒有人在準備午餐。雖然準備午餐可以讓自己免飢餓,但由會讓其他不必努力的人一道分享,是每一個人都選擇忍住飢餓、等待別人,結果是沒有任何人能吃到午餐。學上稱這種現象為「集體行動的困境」。 

要突破「集體行動的困境」,必須建立公平的制度與精神,由其組織成員共同遵守實踐。這個責任落在區分所有權人身上。因為相對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與公共事務決策、推動制度和慣例的建立。發揮對的影響力。 

因此要建立良好的公寓大廈,創造優良的生活品質。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要關心、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與運作,否則如果把責任全推給委員會;到頭來還是自己必須付出代價。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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