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出席人數比例太高,導致會議不易召開,應如何?
A 可修改規約將出席人數比例降低,但此次會議仍須依法律規定之比例為之,若無法達到該
比例,則可依第32 條之假決議程序為之。
Q2 大樓每次開會人數都過低,有無解決方法?
A 可修改規約降低出席人數與決議之比例,或者以蒐集委託書的方式處理(但須注意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7 條不可超過1/5),另或者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 條假決議的方式
處理。
Q3 規約是否可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逕行報備?一般住戶是否能當管理委員?
A 規約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為報備仍為無效。至於一般住戶是否能當管理委員
需看規約有無特別規定,若無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一般住戶應能當管理委員。

Q4 規約經住戶大會修改通過後,何時生效?另主委已當過兩任,是否仍可連任第三任?
A 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即生效,但建議送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9 條第3 項之規定,主委連選僅得連任一次,故不可再擔任主任委員,但仍可擔任
「無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

Q5 改變管委會人數,是否要照規約?
A 是。需依規約所定的出席與決議人數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可生效。

Q6 開會程序有瑕疵應如何?
A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會議無效之訴。

Q7 超過10 萬元要經住戶大會通過,可否拆成好幾筆?
A 因為規約已有規定款項運用之權限,若針對同一筆超過10 萬元之支出,要拆成好幾筆以避
免經由住戶大會決議,有規避該會議之嫌,並不建議如此處理,以避免將來爭議

Q8 要裝監視器,可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 可以。

Q9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權人並
公告之。(1) 簽名之具體作業方式(原稿簽名其餘以複印發送,符合規定否?)。(2) 送達之明
確定義:區分所有權人子女代收簽名可否?有否年齡限制。

A (1) 原稿簽名其餘以複印發送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符合規定,惟仍須公告之,公告之方式可
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 條之規定,應於公告欄內,若無公告欄則應於主要
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2) 只要同一戶有人簽收即可,惟簽收之人應以成年人(滿20 歲)為限。

Q10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至一半,因故後續的住戶陸續離開致未達法定人數,會議是否仍有效?
A 對於已經表決之議題仍屬有效,但後續議題因為未達法定人數,故縱使決議該決議也無效。

Q11 第一屆主委於任期結束當月舉行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
亦未記錄贊成與反對人數且開會人數亦未清點有否達到法定開會人數,逕自行於「第二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記載『無異議通過』,而於當月自行提領大樓管理費基金,以發給「主
任委員事務費每月3,000 元及委員出席費500 元」名義中飽私囊,並往前追認12 個月,共
領走45,500 元。請問以上行為有無違法,除訴訟外有無其他方法,請其自動繳回。(註:
該員領走費用後已請辭主委職務)
依上題,其他管理委員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領走出席費,但已將出席費5,500 元退回管理基金,
不知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

A 若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未達法定門檻即做成決議,則該次會議將會無效,而依你所述,
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亦未記錄贊成與反對人數且開會人數亦未清點有否達
到法定開會人數,逕自行於「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記載『無異議通過』,
則該次會議在程序未完備且是否全部的區分所有權人均「無異議通過」的情形下,恐
難認為該次會議為合法。
管理委員原則上為無給職,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法決議的情形下,若有以「主任委
員事務費每月3,000 元及委員出席費500 元」的名義而中飽私囊的情況產生,則恐會
觸犯刑事之背信與侵占罪。新的管委會若不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此一紛爭,則僅能寄
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說明厲害關係並請前主委返還,或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
其他管理委員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領走出席費,若確無犯意(侵占或背信之故意),則
並不會有相關刑責,又因為錢已返還,故也無民事責任。

Q1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並未列明任何討論議題,有關違反住戶規約窗戶私加鐵窗,主席以
『臨時動議』的方法將此個案列入表決,以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通過讓其就地合法,(住
戶規約是三分之二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訂定的)。這表決有效嗎?


A 此種議案是可以臨時動議提出,但仍須遵守規約所定的出席與決議人數,若住戶規約規
定是三分之二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則僅以二分之一通過,除非為假決議,否則該次決議應不適法。

Q13請問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住戶, 但認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後補簽名於會議記
錄, 使出席人數達到2/3 以上嗎?
A 因為並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此不可事後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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