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儘量避免鎖車 以免吃上官司
社區若有定違規罰款納入公共基金條款 可先拍照(證據)
在寄存證信函(制止證據 主管機關較易受理)
限期繳訥 若不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也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罰金也就是住戶應分擔的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公共基金為區權會議決議繳納)
- Jan 12 Thu 2012 23:32
非大樓住戶進入地下室汽機車亂停的現象,管委會以鎖車,這樣有無違法?
- Jan 12 Thu 2012 23:31
警察可不可以進入社區
1.如果警察沒有拿搜索票, 那警察可以進到那邊?
- Jan 12 Thu 2012 23:16
漏水問題
從頂樓落水口經過每一家直通地下室應該是(主幹管)廢水管.應屬管委會須負責修繕(等於全體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般來講由個別使用戶水管接出到公共管道(主幹排水管)這段為私管由個別住戶負擔.另外像樓地板.共同壁內管線為給水管.依公寓大廈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大多數分辨方法 橫向的為私管 從上直下的為公管 分界會銜接三通 另外也可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建築物內部管線之共同管線,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其實管線責任分區眾說紛紜..請看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f=7&t=7138&p=18262#p1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