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們大樓的九樓是屋頂露台,但隔壁棟九樓的住戶卻說那是他們的露台,我們翻閱建築平面圖,找不到有露台的平面圖,但我們露台上有天然瓦斯的管線和排氣通風口的設施。隔壁住戶堅稱擁有露台,因他們向法院標購時,所有權狀裡就有露台,且搬來時已有落地窗可通往露台。請問露台是大樓共用?還是隔壁戶專有?
律師答:
有關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範圍如何,原則上應以該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為準。首先您應向大樓所在地政事務所調閱該九樓的建物登記謄本,確認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的實際面積。
若九樓房屋確有附屬建物露台的登記,而登記面積與實際狀況有不相符合的疑惑時,你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閱該九樓房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進一步確認該戶露台的個別面積、形狀與位置,此時應可釐清雙方爭議。
專有可約定公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同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換言之,本件爭議的露台是專有或共用,仍應以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為準。惟專有部分並非不能約定為公共使用;共用部分也可經約定而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不管是專有還是共用,都與該區域設有天然瓦斯管線及排風口,無必然關係。
轉載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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