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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分類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

 

 

之場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車站、航空站、候船室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酒家、理容院、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茶室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

 

 

 

B-3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店(廳)、飲茶

 

 

 

B-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C-1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加油(氣)站、車庫、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電視攝影場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一般工廠、工作場、倉庫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避樂場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D-3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學場所。

小學教室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使用之教學場所。

國中、中學、專科學、學院、大學等之教室

 

 

 

D-5

供短基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補習(訓練)班教室、兒童托育中心(安親、才藝班)

E類

宗教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寺、廟、教堂、宗祠

F類

衛生、福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醫院、療養院

 

利、更生類

、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

F-2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殘障福利機構

 

 

 

F-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精神病院、勒戒所、監獄所、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

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

 

 

服務之場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政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所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一般診所、衛生所、店舖(零售)、理髮、安養(收容)中心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招待所、學校宿舍、養老院、安養(收容)中心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住宅、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爆炸物、爆竹煙火、液體燃料廠、危險物貯藏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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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