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點移交現況:

  隨著消費者意識抬頭,公共設施的點移交實務也成為管委會最繁重
的任務之一。


◆點移交前置作業:

1.針對點移交之流程及方式,與建設公司確認以取得雙方共識。

(1)保固期的起點及終點時間的認定:可參考房屋買賣契約中雙方的規範
 ,如果當初沒有規範,應與建設公司先行確認。一般來說,起算方式
 有以「取得使用執照」(可能交屋前半年就取得了)、「委員會成立
 」、「點交日」、「點交通過日」等方式,無論採那一種方式皆須雙
 方先做書面確認。(註一)

(2)請事先取得點移交之設備清冊、相關圖面、出廠證明、使用手冊、
 建照使照影本等,說明如下:

A.執照證明類:
  使用執照影本、消防機組出廠證明、發電機出廠證明、揚水馬達出
廠證明、污水馬達出廠證明、廢水馬達出廠證明、無熔絲開關出廠證
明、游泳池過濾桶出廠證明、電容器出廠證明、ACB(空氣斷路開關)
出廠證明、電梯出廠證明、污水排放證明(視點移交項目提供)。

B.手冊類:
  消防機組操作手冊、發電機操作手冊、揚水馬達操作手冊、污水馬
達操作手冊、廢水馬達操作手冊、游泳池設備操作手冊、火災受信總機
操作手冊、廣播主機操作手冊、ACB(空氣斷路開關)操作手冊、電梯
操作手冊、污水處理操作手冊(含現場系統圖),及依據以上圖面相關
重要設備提供操作說明書(視點移交項目提供)。

C.建商的相關包商(原施作廠商)會同:
  營建包商、水電包商、電梯包商、消防機組包商、發電機包商、火
災受信總機包商、廣播主機包商、弱電包商、游泳池包商(視點移交項
目而定)。

D.各項設備清冊。

E.所有承包商、產品廠商基本資料(含聯絡電話)。


2.確認點移交時間及參加人員:因為設備繁多,建議可分組進行(例如
 以消防、水電、發電機、升降設備等作分組)。管委會亦需派員至各
 分組參與點移交工作。

3.管理公司應備妥各機房鑰匙。

4.建議點移交標準可依下列查核點進行清點:
 (1)圖面設備清冊與現場查核。
 (2)現場設備發揮正常功能。

5.預點:如果時間允許,委員會可自行預點。待正式點移交時,針對有
 缺失部分再進行確認,如此有助於節省雙方時間。

6.申請大樓公共使用執照以及相關圖面之方法:
 (1)可到地政事務申請自己及公共的「建物登記簿」。
 (2)參考自己的主建物使用執照號碼,至各縣市政府建管部門申請使用
  執照以及圖面。


◆點移交方法:

1.數量點移交:

(1)在機電設備中數量較少的設備幾乎一目了然,如發電機、消防泵浦等

(2)數量多的設備(如滅火器、水帶、瞄子、出口燈、緊急照明燈、避
 難方向指示燈等),可採取下列方式清點:
 A.現場清點法:先確認圖面該設備每樓層數量,再由點交人員至各樓梯
  間清查,查看有無缺少。
 B.統一數量清點法:將上述數量多的設備統一集中於中庭廣場,清點總
  量後立即掛上該設備。


2.功能點移交測試:

───────────────────────────
NO 主系統 設備名稱  位 置  功能測試方法
───────────────────────────
1. 給水  揚水泵浦  地下室    手動測試交替運轉功能
           下水池內 
2. 排水  污水泵浦  污水池內   手動測試交替運轉功能
3. 排水  廢水泵浦  廢水池內   手動測試交替運轉功能
4. 發電機 發電機總成 地下1樓   手動試車,檢查機油壓力、
                 水溫、輸出電壓及頻率
5. 電氣   ATS    地下1樓   將台電側電源關閉(模擬停電)測試功能
6. 消防  受信總機  管理室    迴路測試
7. 消防  廣播系統  管理室    全區廣播
8. 消防  滅火器   各公共區域  檢查壓力及日期
9. 消防  消防栓箱  各公共區域  應能正常開啟
10.消防  消防泵浦  地下室最底層 於頂樓測試
11.消防  撒水泵浦  地下室最底層 於11樓以上測試末端查驗管
12.消防  泡沫泵浦  地下室最底層 視情況可選一區手動噴灑
13.消防  採水泵浦  地下室最底層 於1樓採水口手動測試
14.消防  進排煙閘門 樓梯間    於樓梯間針對偵煙感知器手動測試
15.消防  進排煙馬達 頂樓     同上
16.消防  緊急照明燈 公共梯間   斷電檢查照度
     及出口燈
17.弱電  對講機    –     檢查功能
18.弱電  攝錄影    –     檢查功能
     監控系統
19.弱電  門禁管制系統–     檢查功能
     (如刷卡、遙
     控、感應卡等)
───────────────────────────

◎如大樓有BA(建築物自動化)電腦系統,儘可能保留原始程式碼,
 以利日後維修。


◆檢測標準:

1.依照委員會所提供之「圖面」及「法定資料」之設備、規格、廠牌等
 與現場進行清點。
2.驗收品質之標準,以設備應有正常功能為基礎。
3.有關檢測數據可參考《建築法規》、《電工法規》、《消防法規》及
 產品出廠證明之數據。



《 全 文 完 》

註(一)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如為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設公司之記載尚不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
定主張無效。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其他民法等法律之規定,如施工當時之過失、違反施工規則等,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損壞,應另行舉證,據以主張權利。



本文轉載自徐春福老師之及「華人機電產業平台電子報」
 http://www.gg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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