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作業原則
一、本市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
(以下簡稱優良標章):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
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
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
報。
(四)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
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證」。
(五)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
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查門扇
之閉合情形。
前項優良標章圖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二、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四)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各乙
份。
(五)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各乙份(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
機台數相符)。
(六)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七)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正本(如附件三)(註:非必要檢附文件,如檢
附本項文件,則(二)至(六)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三、優良標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六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
五十公尺以上者為二年,八至十五層樓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者為
三年,六至七層樓為四年(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修正)。凡經
獲頒標章之公寓大廈,將刊登於市府公報,並於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網站常時公布。
四、領得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情事,本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得撤
銷優良標章: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
(二)在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
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其停止撤銷期限與其標章有
效期限相同。
五、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標章,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文件向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申請補發,在原標章有效期限內,申請補發次數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書
本公寓大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發給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公寓大廈遵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三、公寓大廈遵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四、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查門扇之閉合情形。
此致
臺北市政府
申請單位 : 管理委員會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主任委員 姓 名 |
聯絡人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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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臺北市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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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號 碼 |
使 字第 號 |
建築物規 模 |
地上 層 地下 層 |
建 築 物 主體用途 |
□ 集合住宅 □ 商業大樓 □ 住商混合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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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請依序置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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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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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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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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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各乙份(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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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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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
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非必要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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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檢具附件六「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者,附件一至五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
附件一
附件三 |
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
本人受託辦理本市 區 號建築物(代表地址)申請「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事宜,案經本人親自勘檢系爭建物符合下列各款全部規定,特此證明。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本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業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核准報備日期: 年 月 日)。
二、本案公寓大廈遵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查申報,檢查簽證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核准報備日期: 年 月 日)。
三、本案公寓大廈遵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案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定期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五、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且設有自動關閉裝置,常時保持關閉狀態。
此 致
臺北市政府
建築師:○○○ (簽章)
○○建築師事務所 (蓋章)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委託單位:○○管理委員會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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