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每晚8時會在客廳踩踏步機約半小時,樓下住戶嫌太吵向環保局申訴,請問依《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16條規定,所謂喧囂、振動的標準為何?有無時間性規定?本社區公告為晚間10時過後,符合該法的規定嗎?只有樓下住戶反映太吵,屬該法條規定的妨礙「公共」安寧嗎?
律師答: 在客廳踩踏步機的聲響,通稱近鄰噪音,原則上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可能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該種聲音是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噪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者,依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最高可處罰1.5萬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管理委員會也得制止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 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除可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外,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 《噪音管制標準》所稱的晚間及夜間,一般住宅區通常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管制區的晚間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另雖僅有樓下住戶反映,如確屬噪音,也會構成妨害公眾安寧。轉載蘋果日報
某大樓住戶每晚八點固定在客廳踩踏步機約半小時,樓下住戶嫌太吵,依《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16條規定向環保局申訴,被投訴的住戶,認為踩踏步機的聲音未構成噪音,加上該社區公告為晚間10時過後不可喧囂,因此雙方鬧的不可開交。 在客廳踩踏步機的聲音,通常稱為近鄰噪音,原則上屬於不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可能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之規定,此可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管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噪音,若已妨害公眾安寧者,依法可處6千元以下罰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至1萬5千元以下罰鍰,管理委員會也可制止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除可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外,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 《噪音管制標準》所稱的晚間及夜間,一般住宅區(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晚間係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 另雖僅有樓下住戶反映,如確屬噪音,也將會構成妨害公眾安寧。轉載華人機電
勇哥認為 我的社區曾發生不持續的噪音 兩造不愉快 請警察來聽不出聲音 警察勸住戶自己協調 鬧得不可開交 還好一方租約到期搬走 但防火牆輕隔間問題依舊存在 較好的方法 加塑膠墊可阻隔噪音(樓上樓下)或加裝隔音材質 如不願改變 遇這種事只好請住户先錄聲音當證據 再找管委會找雙方協調.(記的要錄影.音.制止的證據)協調後還是没改善.看要依公寓條例16條或逼不得巳走法院(精神耗弱)處理

晚上本來就不能了 有的住戶上班回來想早點休息 你女兒這樣你們沒差 別人有差 吵不是吵你們 是你們吵別人 搞不清楚狀況。
請問勇哥公寓條例16條 萬一管委會通過要對製造噪音的住戶進行這項條款 要找哪一個主管機關進行接洽 流程是怎麼樣呢?
請問我目前租的是公寓2樓 我們樓上住戶幾乎天天都有發出 走路 家俱 滾球……等等的時間長達1年多,這期間有反應過,不過社區總幹事總是回你報警說家爆或虐童效率應該會很快,進日我的精神崩潰 拿了鐵錘從天花板往回敲 結果樓上住戶報警備案處理,(社區委員拿著樓上錄音拍打叫我開門,當我心理害怕猶豫了慢了1 2分才開門 開門後,得到的是委員大聲的飆駡 )日後還要靠精神科的藥物來治療精神方面的恐懼 自從那天起 我每天都有不定時間給他錄音 這樣的情形我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