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住戶是否可自行決定不分攤住宅公共設施用電費?一名社區住戶向台電終止契約2年後,接著復電後9年都未平均分攤公共電費,引發其他住戶不滿。台電表示,停電超過2年再復電的用戶,確實可選擇不分攤公共電費,台電無法強制。但律師指出,未分攤公共電費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請求權最長15年,其餘住戶可依法向該戶追討。投訴組
「太不公平!」葉小姐抱怨,她居住的社區約有400餘戶,早年社區管委會已向台電申請每期公共電費平均分攤到每戶應繳電費內,但最近有住戶向台電查詢公共電費明細,才發現有一戶暫停全部用電超過2年後,在9年前申請復電,至今未加入公共電費分攤。
逃公共電費9年
葉小姐說,結果9年來該住戶都沒分攤公共電費,等於該戶每期應繳的近700元左右公共電費,得由其餘住戶來負擔,實在很不合理。
新戶須重新申請
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營業組組長解釋,社區住戶可選擇由社區管理費支付公共電費,或委請台電代為均分至每戶電費中,依台電「營業規則施行細則」規定,分攤用戶之一因故終止契約或暫停全部用電,如在2年內辦理復電者,自動恢復分攤公共電費,超過2年辦理者,視同新設用電辦理者,如須分攤公共電費,應重新申請分攤,也就是說辦理者若不申請等同毋須分攤,台電會道德勸說,但無法強制要求。
律師:依法須付
但律師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住戶對社區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須由住戶依比例分攤,未分攤者,管委會或其他住戶得依法向該戶請求分攤費用。
律師也指出,《民法》規範,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且民事請求權最長15年,此年限內其餘住戶都有權向未分攤費用住戶依法追討。
分攤公共電費注意事項
1. 停用電2年內申請復電,自動恢復分攤公共電費
2. 停用電2年後申請復電,如須分攤公共電費,應重新申請分攤
3. 有住戶未分攤,其餘住戶可要求其分攤,並在15年內請求以往未分攤費用
4. 若對台電公共設施用電分攤有任何問題,手機或市話直撥191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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