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有維護之義務,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明文,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訂有強制遷離及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之規定。綜觀先進國家如日本及德國皆有相同規定,此種嚴厲強制遷離及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對制裁違反義務之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甚為有效,故有此一規定。強制遷離是對住戶所採行之方法,如住戶又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則可訴請法院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由於對該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利益影響甚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事由要件有三: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第一階段為勸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促請當事人於三個月內改善。第二階段為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當事人經勸解無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重建。但其中不同意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停車場內自製化糞池 遭鄰居告上法院

新竹一名曾姓男子不但在樓梯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頂樓,還自行拉線將電梯的監視器畫面傳到自己家中;另外買來兩個大塑膠桶充當化糞池,放在樓下停車場,整棟大樓住戶氣的受不了而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是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這名男子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據了解,住在新竹的被告曾姓男子,把大樓通往自家六、七、八樓的樓梯間加裝鐵門,不讓其它住戶通過,而電梯六到八樓的按鍵插頭拔除,讓其它住戶無法到頂樓。今年間,被告想把電梯監視器畫面傳到住家方便監看,自行拉設線路,把電梯天花板、照明線路、電壓等設備破壞,導致電梯停擺,被告自己也受困在電梯內一個多小時,直到電梯公司派員到場搭救。社區管委會要求被告修復電梯被拒,因此向法院提告。

據當地住戶指出,由於被告離譜行逕太多,讓住戶們都難以忍受;被告行徑古怪,甚至買來兩個大塑膠桶充當「化糞池」,放置在大樓停車場旁,一家人的排洩物經由管子排入塑膠桶內,使得停車場內充滿異味,大樓住戶已有人難以忍受,已準備搬離社區。而被告積欠管理費卅多萬元,管委會也貼出公告請被告繳清,但被告也始終不予理會。儘管被告在管委會向法院提告之後,已將樓梯間的鐵門拆除,但法官審理後,還是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被告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轉載中廣新聞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xxT0fUpcn8

九成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桃園一名梁姓男子疑似情緒不穩,常三更半夜在社區內喝酒咆哮,甚至曾在家中縱火,並恐嚇住戶,是社區內的頭痛人物,之前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九成住戶連署贊成「要他搬走」,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對於這個判決,社區保全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恐嚇過,現在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桃園平鎮這個社區,最近幾個月來不太平靜,因為住在11樓的梁姓男子經常在半夜喝酒大呼小叫,吵的住戶不得安寧,疑似情緒不穩的他,還曾恐嚇其他住戶,甚至在家中焚燒報紙,是社區內的頭痛人物。社區保全:「他人不壞,只是喝酒鬧事。」

保全懷疑男子有被害妄想症,所作所為嚇壞其他鄰居,之前社區特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其中九成住戶連署贊成要他搬走,桃園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他人和戶籍都得強制遷離。大樓住戶:「很好啊!這樣比較安靜,不然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又會發作。」住戶說梁姓男子本身因為有案在身,被發監執行,已經好久沒見到他,不過聽到這個麻煩人物終於要離開,也讓許多人鬆了一口氣。

公寓管理條例出擊,惡鄰居接招



環保署曾經發布一則有關噪音防制的規定,指出包括鋼琴聲、貓狗、打牌…等等擾寧的噪音,都可以檢舉告發,以維護鄰里夜晚的安寧。其實不僅是噪音,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早就對「喧囂」有處罰的條款,而且範圍還擴及到棄置垃圾、製造震動等所有「住戶令人嫌惡行為」的禁止。在居住品質要求日益提高下,這些法律條款的引用勢將愈來愈多,喜歡我行我素的惡鄰可要小心吃官司。



由於台灣地狹人稠,集合式住宅已相當普遍,但也由於一棟大樓往往超過百戶人家居住,在活動空間有限下,「彼此干擾」、「家有惡鄰」常成為居住品質上的最大夢魘。政大地政系講師陳銘福在其著作《認識公寓大廈》中指出,為使居住環境和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特從法律層面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嫌惡行為的禁止」 住戶都可開會決定,由法院來強制惡鄰搬家,甚至法拍惡鄰的房子。 


廢棄物任意放置的禁止─在該條例第16條第1項中言明,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以及其他與上相類的行為,若違反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公共空間私用的禁止─依該條例16條第2項的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與停車位侵占巷道而妨礙出入,如有違反,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還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飼養動物的限制─依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與公共安全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則從其規定;違反者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如果你鄰居的狗常常讓你一出門就踩了滿腳的狗糞、常常在樓梯間任意堆置物品讓你的小孩被絆倒跌傷、夫妻經常三經半夜大打出手擾人清夢,你可以先請管理員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果無效,則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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