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規則訂清楚.別為動用小錢開區分臨時會.很麻煩

第一條本大廈管理委員會經費以住戶繳納之管理基金及管理費,暨其所衍生之利為主要來源。

第二條管理費收取作業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月日前將經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蓋妥印章之管理費收繳三聯單,交由管理公司通知各住戶,由住戶於每月至管理服務中心繳納之,或至金融機構轉帳至管理委員會開立之帳戶中。

第三條管理費支出作業

一、 各項費用之支出,均須由權責委員經採購流程取得估價單後,由財務委員審核,並由各權責委員負責驗收,取得收據或發票後,再依程序提領現金通知廠商至社區領款

二、 主任委員支用經費權限

1. 遇社區發生緊急或突發事故,主任委員可先行會知召集委員決定動支20,000元以下之權責,事後提管委會追認(附相關單據)。

2. 超過20,000元(不含)以上200,000元以下經費支出,須召開臨時管委會討論,經超過半數委員決議後動支。

3. 超過200,000元以上經費動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

4. 重大災害事故不在此限。

三、 副主任委員及各召集委員支用經費權限

1. 副主任委員、各召集委員,對社區有建設性之意見須支出經費時,可交由管理中心招商,並公告住戶提供廠商,招商估價資料於每月管委會中提請討論,決議後執行。

2. 經費每次以不超過10,000元為限。

四、 總幹事支用經費權限

1. 零用金每月10,000元整,每次單筆支出不能超過2000元(含)以下。

2. 如需超過2000元(不含)以上支出,必須書面呈報管委會,經承辦召委-財委-監委-主委等委員簽認後,始可動支。遇社區緊急或突發事項時,須以電話向承辦召委報備,經口頭核准後,始可動支並於事後須補齊相關書面資料(估價單、請款單、簽呈)呈核。

第四條:確認支出憑證明細

一、 所有支出儘量以發票為主(二聯或三聯均可),無法開立發票之廠商,須提供收據,依法須廠商蓋章(含統編及負責人章)有效,否則無法結報。

二、 支出明細需逐筆詳列,否則無法結報。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得委由約聘之管理公司處理各項費用之收支。

第六條: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

月結算一次,每年總結一次,分別提送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於次

10日前公佈徵信

第七條:管理委員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

管,孳息收入作為管理經費。

第八條:本大廈之住戶不按規約規定繳納管理基金或管理費,由管理服

務中心依規定催繳,並由管理委員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

,由管理委員會公佈住戶門牌姓名,同時停止各項公共服務及

公共設施之使用,並依法向管轄法院起訴。

第九條: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報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追認後隨時增減之。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補充之。

PS另可定主委.委員一年支出合計上限

公寓大廈執行管理組織決議,進行重大修繕、設備器材維修更新、採購發包及管理措施規劃推動等範圍層面較廣泛複雜之公共事務時,須視事務內容性質需要配合執行以下專案企劃及專案執行作業:

1.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意見調查

2.     與利害關係人之聯繫或協調

3.     與政府機關或採購發包廠商之聯繫或協調

4.     專案事項可行性分析及報告

5.     法規與市場資料之收集、整理、分析及報告

6.     採購發包項目之品牌、規格、材質、數量、工法、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配合條件等事項協調確認

7.     合約內容之擬定、分析與商議

8.     採購發包項目之清點驗收或作業督導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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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