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社區,四戶住戶不繳管理費18000元,都被告上法院,但卻出現要繳跟不用繳,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住戶跟管委會都覺得傻眼,抗議法官判決不合理,甚至還有氣得大罵,這根本就是一國兩治,讓人無所適從。

 

  社區地下停車場,1個月的管理費1200塊錢,但有四戶人家就是不肯繳錢,管委會告上法院,但法官卻做出兩種判決。其中一份寫著,收取停車管理費的決議,沒有合法送達給住戶,等於會議決議沒有成立,判決不用繳交;另外一份判決,認為管委會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住戶應該繳錢。

 

  一棟大樓兩種判決,其他住戶聽了很傻眼,一國兩治,到底以後管理費要繳還是不繳,住戶跟管委會都亂了套。板橋地方法院說明,這是因為民事求償,兩方住戶提出了不同的主張,法官根據住戶說法判決,審理程序沒有問題。法官單純以法論法,但社區主委就頭痛,因為燈管壞了修理要錢,停車場清潔也要錢,有人不用付管理費,其他住戶真的無法接受,這判決又要在社區內掀起風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4Bj5iXQn44

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疑義乙案
內政部95.2.1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7款所明文規定,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召集或訂定始具有法律效力,...」為本部86年1月30日台(86)內營字第8672164號函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三次會議紀錄案由三結論所明示,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需踐行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始生效力。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係依條例第31條規定程序成立,其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隨之通知義務,非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構成要件,與該會議決議之效力無涉。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同條文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另有關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與社區事務無關之個人資料,該個人如何維護其權益乙節,如涉及個人權益之損害,請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循司法途徑解決。
 
問題出在這

新北市一棟社區大樓,有住戶因為堅持不肯繳1200元的停車管理費,和管委會鬧上法院,不過法院判決下來的結果讓管委會相當不能接受,因為一共四名住戶被告不繳錢,卻判決其中一名住戶敗訴得繳,另外三名住戶不用繳,讓管委會相當不滿,直呼那制定管理規則有什麼用,以後大家都可以不用遵守。

走進大樓地下停車場,燈光昏暗,停車位有些雜亂,有大樓住戶抱怨為了繳不繳停車管理費,管委會住戶吵了好久,還鬧上法院,導致現在連停車場的燈光維修費用都不夠,大樓住戶:「什麼事情都很難做,門經常壞,燈也經常壞,壞了住戶又不繳錢。」

原來三年前大樓住戶和管委會決定地下樓停車場每個位子得繳1200元停車費,但有的住戶卻認為太貴,堅持不肯繳,管委會只好提告打官司,只是沒想到法院判決更讓管委會傻眼,大樓住戶:「法官很不公道,全體住戶都同意這個錢,為什麼說我們敗。」

問題就出在法官的判決,一共四名住戶同時被告,其中一名住戶判決書上寫著管委會的決議成立,被告得依約繳管理費,但另外三名住戶的判決卻是管委會決議不成立,管委會不能要求住戶繳錢,同一棟大樓、同樣的停車管理費問題,卻有兩種不同結果,讓乖乖繳費的住戶也相當不滿。

管委會主委倪先生:「同一個法院為什麼有雙重標準,這樣是擾亂我們的管委會,也擾亂我們社區秩序。」法院強調,因為被告理由不同,才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也有被告的住戶表示停車位是他們花錢買下,沒有理由要他們繳錢,同案不同調,雙方各執一辭,看來昏暗雜亂的停車場,何時恢復正常,還有得吵。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管理費),其來源如下: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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