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代管期間為管理負責人.本於買賣當時規約草約所定向住戶收取應分擔的管理費用.用於管理維護.並按月公佈財報明細.於達到區權人1/2時召集成立管委會後扣除代管期間支出後將餘額憑證明細交於管委會
所以可以跟管委會解釋當初所繳非公共基金.公共基金依條例是依區權人決議繳納運用.或許可拿回部份的錢或列入預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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